我是长兴画溪街道村村民我和母亲多有户口现在住在一起能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给母亲单过

如题所述

按照长兴县的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其享受面积标准(含辅房、庭院等用地)限额如下:

(一)申请使用耕地的,小户(3人及以下),不超过75平方米;中户(4~5人),不超过11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
(二)申请使用非耕地的,小户(3人及以下),不超过90平方米;中户(4~5人),不超过12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超过140平方米。

农村建房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无房户——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损毁的农村家庭户;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要求的住房困难家庭、分户后新成立的村民家庭户可以无房户论;
(二)危房户——现有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农村家庭户;
(三)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生活的农村家庭户;
(四)因规划实施需要调整该户原住房位置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建房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将原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已达到法定享受面积,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三)原有住房已列入政府规划改造范围或需拆迁安置,申请原宅基地拆建的;
(四)违法占地、违法建房、建新需拆旧、“一户多宅”等未处理结案的;
(五)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以分户名义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六)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均未婚成年子女,要求分户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夫妻离婚但连续分居生活未满两周年,或离婚后另行结婚未满两周年,要求以新增户申请宅基地的;
(八)本人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其它福利分房或按宅基地方式获得国有划拨土地建房、购房的;
(九)在房屋拆迁中已以货币或调产安置形式予以补偿安置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十)纳入政府或集体供养的五保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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