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五点区别:
1、 契税税率并没有提高
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房产契税2021年新规定,契税税率为3%-5%。此前,我国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 契税税率为3%-5%,针对网上所谓“契税税率由1%-2%提高到3%-5%”的说法,其实是一种误读;
2、 契税法并未取消优惠政策
目前,各地也基本都是 按照优惠政策执行,不影响购房置业。当然具体征收标准具体还是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确定,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但是如果满足相关条件的话,还会给予免征或者减征;
3、 契税新政策明确免征情况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 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4、 增加了退税规定
契税法中 增加了第12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完成实际交易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中途撤销了,即使纳税人交了税也可以办理退税;
5、 纳税申报更简化
契税法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征管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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