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几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

如题所述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关于党纪处分的执行:党内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1)处分的告知。《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6条要求,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2)处分的宣布。《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规定,在1个月内,一般由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此外,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宣布后,应要求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签名(盖章),受处分人拒不表态、不签名(盖章)的,处分决定宣布人员应在处分决定书上注明。处分决定宣布后,应当给受处分人一份。
(3)后续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41条对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作出具体规定。
(4)时限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第42条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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