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如何建立

如题所述

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非法证据排除是预防冤错案件发生、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从法律层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并对非法证据的范围作进一步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文通过聚焦2022年3月最高检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介绍该制度的形成背景,阐释其价值目标并对实践探索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以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规范侦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一、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的概念形成
      检察机关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因为如果检察机关将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证据用于指控犯罪,当这些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排除后,有可能导致案件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此时由检察机关承担不利诉讼结果,侦查机关并不承受该结果。尤其在排除单个非法证据对案件没有实质影响时,这一非法证据排除情况难以引起侦查机关的重视和警醒,非法证据排除的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大打折扣,实际功效无法充分实现。
      为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威慑和预防功能,确保侦查机关取证规范化,需要将侦查机关与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和结果紧密连接起来。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目的。因此,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定期分析并向侦查机关通报、汇总后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应运而生。该项制度的具体含义是指检察机关将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及其导致的诉讼结果进行分析后向侦查机关通报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有学者将其称为非法证据排除中的“痛感传递”。
二、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的价值目标
(一)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多重角色
      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主要承担四种角色:
      一是审查者。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负有审查责任。任何证据都需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发现有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则不能将其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依据。
      二是裁决者。检察机关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发挥主导作用。
      三是举证者。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中承担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职责,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的线索或证据,承担证明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合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未举证或所提供的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承担不能以该证据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
      四是监督者。检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取证行为应及时加以纠正,通过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多重角色决定了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承担重要责任。
(二)提高侦查活动监督质效的现实需求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强化证据审查,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1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通过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是检察机关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抓手,而侦查活动监督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途径。在侦查活动监督过程中,尤其是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便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对于后续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法庭审判,具有源头性和前置性的积极作用。因此,加强侦查监督,严把侦查法治关,能够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和错误,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实现侦查活动的法治化。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对外通过向公安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非法证据排除情况传导办案压力,促使其提高侦查取证质效;对内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检察人员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和依法排除能力,强化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监督。
(三)规范侦查行为防范冤错案件的有效举措
      司法实践表明,很多冤错案件的产生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如果非法证据未予排除,会误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与法官对案件的客观和真实情况作出失真判断,从而导致冤错案件产生。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必须让非法证据的产出者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结果。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可以促使公安机关充分认识到非法取证有可能导致案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否则可能产生冤错案件。因此,应牢固树立依法取证意识,通过建立常态化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实现排除非法证据法律规定的预期效果,督促公安机关合法取证,全面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
三、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的实践探索
(一)试点工作情况
      根据《“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2021年5月最高检第二检察厅部署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试点工作,确定了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等11个试点检察院。这些试点检察院及所在省份的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高度重视,选派业务骨干专门负责,从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操作指引规范、工作制度保障、定期开展分析通报等方面积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如,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强化协作,凝聚工作合力,建立指导和评查通报机制,精准提升证据审查能力,稳妥推进试点地区工作。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深化侦检协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创新机制建设,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办案能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形成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期定期分析报告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通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在探索制定《非法证据排除定期分析通报报告办法》的基础上,为增强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实践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指引》《非法证据排除听证程序》和《常见犯罪办案指引》三个文件,形成了“1+3”制度体系。山东省乳山市检察院落实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回复制度和培训提升制度,发挥案件评查、检务督察、绩效考核“三位一体”推动作用。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制发《关于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定期分析通报报告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定期和即时通报相结合机制。贵州省贵阳市检察院将排除非法证据与适时介入侦查相结合,将排除非法证据与类案引导相结合,将排除非法证据意识与侦查意识相结合,稳步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等等。
      2021年10月,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组织召开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工作现场推进会,总结交流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做法,了解掌握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更好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建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践探索发现,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试点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理念转变难,落实制度的主动性不强。“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人权”的错误理念仍一定程度存在,表现为过于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以侦破案件为目标追求,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够重视。
      二是缺乏具体工作指引,通报范围不清晰、通报后监督侦查机关整改落实难。一些地方检察院对于瑕疵证据是否需要向侦查机关通报存在疑问,部分侦查机关对是否应向检察机关回复存在不同看法。
      三是调查核实难。非法证据存在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的问题。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其遭遇刑讯逼供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程序启动标准并不明确,且侦查取证具有一定隐蔽性,检察机关对违法取证较难发现。此外,目前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调查主要还是通过审查侦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形式进行,或者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调查方式有限,效果不彰。
      四是配套机制缺乏,制度运行不畅。
四、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的规范构建
      2022年3月,由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起草的《关于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定期分析并向公安机关通报、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办公厅名义印发,在通报主体,通报报告的内容、方式、反馈以及配套机制等方面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
(一)推动更新司法监督理念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促进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检察人员应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确保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落地落实,提质增效。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通报主体地位
      非法证据排除通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这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司法属性紧密相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贯穿整个诉讼活动始终,不仅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也是侦查结果的承接者和运用者。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而且要承受非法证据排除引发的举证不力后果。将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能够传导办案压力,使公安机关直观感受到非法证据排除带来的诉讼结果,督促其提高侦查质量。
(三)规范通报报告的内容、方式和反馈程序
      一是通报报告的内容。通报的内容一般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情况、主要数据、典型案事例、非法取证情形、诉讼结果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建议,非法证据排除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包括需要明确和完善的证据标准、侦查取证方法和程序等;还包括公安机关的反馈情况、对通报的意见建议以及需要上一级检察院沟通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对需要公安机关改进的问题及需要进行侦查监督的事项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典型案例加以说明。
      经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相对较少,瑕疵证据较多,对瑕疵证据进行分析通报能够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取证,提高侦查能力,为此,《通知》明确瑕疵证据也是通报的内容。此外,对于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导致作出存疑不捕、存疑不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进行个案的不定期通报。
      二是通报的方式。通报报告应当以院名义作出,以书面形式送达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具体实施上,基层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每季度汇总分析辖区内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情况,形成通报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未设立对应同级公安机关的检察院,将相关情况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后,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因为直辖市检察院分院无对应的同级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分院汇总情况后,由市检察院统一通报给市公安局,以避免多头、重复通报。省级检察院每半年汇总分析辖区内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情况并形成通报送同级公安机关,形成报告报最高检。最高检每年汇总分析各级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情况,形成通报送公安部。制度推行初期,通报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年度三个时间段较为合理,有利于具体操作和全面落实制度规定。
      三是通报的反馈。《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检警协作配合机制对公安机关落实通报情况予以提醒督促,提醒督促情况要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具体实施中,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落实通报情况予以跟踪,及时掌握情况。对明显落实不力的,应及时了解原因,通过纠正违法、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监督。
(四)完善配套机制
      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制度的规范执行,需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借助检警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同堂培训、定期研判会商等方式,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非法证据排除通报工作取得实际效果。为此,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提高通报报告质效。同时,鉴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性,建议将非法证据排除分析通报报告情况纳入业绩考核范围,作为办案质量和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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