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遭哺乳期妇女殴打,警方对打人者不处理的做法是否合理?

如题所述

治安管理处罚不存在合理与否的说法,因为警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处理各种纠纷,从这个层面来说,哺乳期妇女的确拥有相关的权利,警方在程序合规的情况下,做出不作处理的决定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不能因为没有处罚打人者就否定警方的处理方式。对受害者来说,心理上无法接受不难理解,换成是谁都不会接受,但在法律面前,个人情感是无法作为处罚标准的,尤其是这种治安纠纷,在没有造成明显伤害的情况下,警方按照快速处理流程解决问题也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受害人无法理解,也只能从法律层面去寻求解决的渠道。



虽然社会对男女平等的呼吁是矢志不渝的,但女性在很多方面享有特权也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假期福利还是生理方面的特权,都是男性群体所无法比拟的,而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有着相应的保护,这跟警方的处理决定没有必然联系,因为对哺乳期的女性本来就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全球范围内也是如此。针对治安纠纷的处理存在分歧,在任何时期和情境下都是难以避免的,严格来说,遇到类似情况不理解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应该在保持理智的情况下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而不是借助网络和媒体夸大事态的严重性,毕竟警方在类似治安案件的处理都有严格的流程,不会刻意偏袒任何一方。



现实生活中发生各种纠纷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毕竟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环境中,如果不幸遭遇类似伤害,原则上来说还是应该相信警方的处理,特别是与特殊群体发生的争执和纠纷,不能单纯的从常规角度去看待,毕竟特殊群体是可以享受各种法律保障的,在这样的客观背景下,普通人还是应该尽量保持克制,以免出现失去理智酿成惨剧的情况出现,即便警方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细节上的瑕疵,也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申诉,而不是借助媒体炒作而达到自己想要的处理方式,这其实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至于质疑警方的处理公正性更是不应该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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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08

医患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重点,不知从何时起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医生明明是救死扶伤的天使,却在一些患者眼里变成了吃人不吐骨头、服务态度十分差的庸医,这些年发生的医患事件实在太多了,让人触目惊心。什么死者家属砍伤医生护士、干扰医院的正常运作、进行不合理的索赔屡见不鲜,包括近日发生的女医生被哺乳期的妇女暴打,这些事件真的很让医学者寒心。医学者苦读书,最后却落得这样的下场,实在是不应该。


在这件事情里,请容许笔者先感叹一下这位哺乳期妇女的彪悍,笔者只知道动物会保护自己的小孩做出过激的行为,没想到这位妇女居然也会这样做,然而这位医生实际上并没有对这位哺乳期妇女做出什么不应该的举动。这位女医生每天有这么多的病患,连饭都吃不上兢兢业业,这位妇女却觉得对自己的孩子有所怠慢,可能这其中有些误会,但也不应该出手打人吧。俗话说,君子动口不动手,古人又云,唯女子和小人难养也,古人这句话有些对于女性的歧视,用在这位妇女身上却一点都不为过。在这件事情上,医生是受害者,而作为施暴者的妇女却不需要进行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还在哺乳期孩子没有满一周岁的妇女可以免去拘留,这是出于对于孩子的考虑做出的妥协,不过警局还是依法罚款五百。这样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笔者也不能否定这样的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这位妇女的行为在道德上就是不容许的,在道德上这位妇女的做法不符合道义,医生救了你的孩子你却恩将仇报。在良心上怎么过得去?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第2个回答  2017-05-08

警方并没有对打人者不处理,但警方的处理方式合法却不合理。的确按照法律规定,不适宜对哺乳期女性进行刑拘,但光适用罚款500元,对于闹事者处罚太轻,对于医务工作而言不公平。《人民的名义》中对于郑钱倒卖车牌,还是用几千的罚款替代了刑拘,说明了处罚是不可以随意免去的。对于哺乳期女性闹事的行政处罚,是否可以采取同样的思路呢?我认为,可以对哺乳期女性免去七天的行政拘留,改成加重罚款力度,或者待哺乳期结束后再执行七天行政拘留,这样才能发刑罚与事实相当,让法律处罚起到应该有的警示作用,从而规范公民的行为。


我们对特殊群体需要照顾,但不是一味的忍让与退步,这样会助长一些特殊群体为所欲为的心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会严重践踏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对于暂时不适宜采取行政拘留的群体,可以明文规定哪些情况可以适用于用加重罚款来代替行政拘留,让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在何时都对法律报以一颗敬畏的心态,让法律威慑到社会公众的一言一行,建立其一个法治社会。


而在该事件中,我们还需要思考医患关系,打人的哺乳期妇女是有不对的地方,那么医生方面是否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是社会常态,有时候排了很久的队伍却只换来医生的一两句话。医生如何做好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有效沟通,让患者家属相信,不出现这种让患者家属激动打人的事件?也需要医院方面更加以人为本。


第3个回答  2017-05-08

法理确实是对哺乳期妇女有优待,但这不代表放纵,她的行为在道德上总有些不合理。

这个问题本质来讲还是医患纠纷。究竟哪一个是这场纠纷的过错方?就这件事情而言我觉得,错在这位哺乳期妇女。新闻中说“这位家长觉得医生没有对自己的孩子有一个认真关照的态度,检查不够认真”拜托,我百十个患者在等着,你这个病在我们这里真的很常见很普通,我已经用了最适合的方式去救治你们家宝宝,但是你用你的得你的医疗判断水平说很严重,甚至有些患者家属拿着病症去用引擎搜索适应症,疾病类型,然后拿着这些网络上所谓的诊断来就医看病,你既然相信网络上的疾病诊断你来找我干嘛?

这时候会有人说,作为医生你不应该照顾患者和患者家属情绪么?你怎么能如此敷衍。排队的人很多,我并不能保证下一个孩子不是急性心肌炎之类的更重要的疾病,我已经确定你的孩子很安全,按照方子去找护士就可以解决治疗的病,还在这里浪费下一个孩子的救治时间,这个我承担不起责任。好么?假如下一个孩子有生命危险,下一个家长就会说什么?你陪我孩子可能这个作为无理取闹的患者家属也承担不起。



说了这么多,很大原因是医患关系之间的不信任。当然有这和我国目前的医疗环境有关,以前的医生地位是什么样子?那是令人尊敬的。而现在不说尊敬,就说平等对待都没有办法,当一个人不冷静的时候,被感受到利益受到侵害,就是要反抗哪怕是暴力形式。这就是医患矛盾激化暴力行为多的原因。在我国医学是一门开放式教育,而在国外是精英教育。你要在大学学历之后才能够选择医学。我国的医学知识杂乱多而不精,每个人了解一点但不够形成体系,但对于个人来说却觉得很厉害了,在国外除了急救知识其他的专业化的东西,你只有问专业的人才能懂。

如果你不信任医生,请别去找他,虽然你是哺乳期妇女在法律上收到保护,但可以延期惩罚,哺乳期总会过去,医生的职业性不能够随意污蔑,也许你今天仗着你是哺乳期随意,万一你日后在孕期做错事,我们该如何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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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7-05-09

       考虑到哺乳期妇女的特殊情况,在法律上对待哺乳期妇女确实是有特殊规定的,包括在执行监禁上也存在着缓刑的标准。所以按照法律层面讲,警察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警察并不是不作为,只是这些作为不能立刻加以实施而已。因为对方是哺乳期妇女。


       不论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打人者确实都是存在过错的一方,但在事情的最终处理上,应当遵循的仍然是法律,这点毋庸置疑。所以哪怕医院一方以维护医院职工合法权益为名进行上诉或是怎样,都改变不了哺乳期妇女暂时不会受到处置这一决定。


       其实这件事情上,双方平心静气下来想一想,我觉得并不难处理。打人者确实不对,而打人者打人的出发点其实更多的就是对于自己孩子病情的焦急以及是处在哺乳期内,作为新妈妈产后自然在情绪上是波动比较大的。现在产后抑郁症高发,其实哪怕没有抑郁症,不少新妈妈在生完孩子之后情绪上还是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的。所以打人者其实是没有恶意的,在这里并不认为需要加以特赦,而是说医院一方其实力求的应当是哺乳期妇女真心实意的道歉,而不是力求现在将这个年轻的妈妈关进监狱,这样也是不道德的。


       冲动是魔鬼,本不必要的争端往往触发点就在于冲动,如果双方能够平心静气,有些矛盾本不会发生。


       而这次医院一方将矛头同时对准警察我觉得是民众对于警察印象的消极倾向在加剧,因为事实上警察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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