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除外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 患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9)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疾病、症状; (1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13)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1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15)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16)性病、精神疾患、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1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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