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义务

如题所述

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第四章强调了社会公众在维护环境卫生和健康生活中的义务。各级政府在创建卫生城市、区、镇、村和单位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全民被鼓励参与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单位需定期组织员工参与。市政府在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活动中,会组织全市性的卫生活动,同时宣传相关知识并检查执行情况。


单位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健康教育和科学卫生知识培训,关注病媒生物滋生环境的管理,确保公共区域的卫生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


市民应积极参与社区和单位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爱护公共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需确保经营场所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需经过健康检查并持证上岗。


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的管理需完善卫生设施,做好废弃物处理,保持景区环境整洁。市场经营管理者则需确保公厕设施、废弃物处理和给排水设施达标,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施工工地需设置垃圾处理设施,宿舍、食堂和厕所需符合卫生标准。农村地区政府则推动改水改厕,改善饮水卫生,加快卫生厕所建设,同时建立废弃物管理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系统。


总的来说,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要求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确保各个领域的卫生环境和公众健康得到保障。


扩展资料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组织与职责,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与病媒生物防治,社会义务,监督与检查,奖励与处罚,附则7章45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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