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如题所述

1. 我《未保护》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他人的隐私。相关配套法律不断完善,以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宪》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9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从基本角度出发,着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2. 1986年制定的《民通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但在公民的的人格权中进行了原则性保护。1979年的《刑事诉讼》111条规定,涉及隐私的案件不应公开审理;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 现行的《民事诉讼》第58条规定,涉及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103条规定,涉及隐私的案件和事项申请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也要求查阅涉及隐私的材料要保密。
4. 《律师》第33条规定,律师应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家庭秘密、商业秘密和隐私,并规定泄露这些秘密的律师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第23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
5. 《执业医师》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时应尊重患者的隐私。《行政处罚》第42条也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隐私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6. 关于未成年的隐私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7. 理论界和实践都直主张对公民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华民共〈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了变通式,将侵害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情况纳入了侵害名誉权的认定范围。
8. 1993年8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公布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隐私,导致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9. 目前,隐私权的保护重要的法律依据包括重庆市实施的《华民共未保护办法》等。这些法律和规定都在不断地完善中,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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