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如题所述

为确保农业植物品种命名的规范性,保护育种者和相关行业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了这项关于农业植物品种命名的规定。


凡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品种,以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命名,必须遵循此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也需参照此标准进行。


农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品种名称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各自地区的管理。农业部设立了品种名称检索系统,方便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


品种命名必须唯一,不同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能雷同,具体参照附件中的相近植物属分类。申请人需保证申请名称在审定过程中的一致性。


对于同一属内多个品种的命名,先申请的品种将获得名称,后申请的需更换。名称长度不得超过15个字符,且不得含有误导性词汇,如仅数字或字母、地名、知名组织名称等。


对于已命名的品种,若存在容易引起误解或混淆的情况,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已审批但名称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需重新命名。公告前,品种信息需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销售种子时,必须使用公告的品种名称,否则将受到法规处罚。申请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个品种名称,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生效,之前已命名的品种可继续使用,但需进行清理和公告。未通过审核的申请需按新规定重新命名。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规定》共20条,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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