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的内容应当写明债务的具体内容,即债权人以及债务的多少等,然后双方基于平等原则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分割的债务只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不得是夫妻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是一方明确表示另一方无需承担共同债务的,就不用进行分割。
一、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怎么写?
离婚协议上债务应当写明:债务的分隔方式、债务的类型、债务偿还的时间、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为了避免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在债权债务上有牵扯,需要就各类事项达成协议,在各类离婚条款中最为重要的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关于债权,更多的财产、房屋、汽车等的分配的问题,债务则是牵扯到第三人的。
二、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三、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
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
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夫妻双方在进行债务分割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分割之后,一方发现归属于共同债务中的部分债务是对方的个人债务的,可以要求进行重新分割,如果是另一方不同意的,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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