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晚发工资时间

如题所述

一般情况:不得超过次月7号。但也存在例外情况(经工会或员工书面同意),若发生此变化发薪日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不超过15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7天,即不得超过“次月7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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