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增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增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增制度有,劳动用工实名制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代发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先行垫付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二十四条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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