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防范工作四到位和四要素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是明责于心。就是要提高站位,切实增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二是担责于身。就是要落实责任,精准施策、消除隐患。三是履责于行。就是要见诸行动,立足于日日夜夜、点点滴滴、时时刻刻、事事处处,找准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场所、人员、时段,开展排查、管理和服务,做到未动先知、及时预警、发现的早、处理的好。

四是起而行之。就是要快速落实,以坐不住的责任感、慢不得的危机感、等不起的紧迫感,做到会后即落,说办就办、说干就干,干就快干、干就干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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