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是公务员吗?一般是什么级别?

如题所述

最近有网友问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有没有必要去乡镇任副镇长,引发了很多网友讨论。特别是关于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身份性质和行政级别,争论尤为激烈。
      那么,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到底是公务员还是事业编?

一、首先来看县级执法大队基本概念
      执法大队顾名思义就是从事执法工作的专职机构。在县一级单位,过去很多行政机关像环保、国土、文化、旅游、农业、工商、市场、质量、物价、食药监等,都设置了执法队伍,作为部门执法力量在辖区内开展专执法工作。地方执法因此呈现执法队伍过于庞大、多头执法甚至重复执法等问题,深为监管对象和老百姓吐槽。有关执法队伍改革的呼声多年来居高不下。
      2018年,全国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执法队伍改革被纳入重要改革事项。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重点围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五大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改革。原有职责相近的执法队伍被有序整合到一支执法队伍开展综合执法。比如市场执法大队,就是由原来的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知识产权、粮食、商务、盐业等领域执法力量,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改革后,县级执法机构呈现出两个个明显的特点:
      1、执法队伍数量大为减少。整合后,县级执法机构基本上集中在上述的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五个领域,不再允许多头设置执法队伍。
      2、为构建简约高效的执法管理体制,县级执法队伍基本上采用“局队合一”的模式操作,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压实执法主体责任。特别是乡镇,在县级主管局尽可能地下放权力的大背景下,乡镇执法队伍“队所合一”,已经基本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管理体制。
      3、不少县成立了综合执法局,将执法队伍全部纳入进去,作为县级执法的专职机构,行使各项执法权力,已经成为执法机构改革的常态。

二、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身份性质
      由于历史原因,县级执法机构既有行政机关,也有参公管理,亦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性质相当复杂。
      机构改革后,各单位各部门执法队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进行整合,人员转隶后原则上不改革身份性质。这意味着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身份存在多种可能。
      一是公务员。县级执法队伍“局队合一”管理,大队长很多都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兼任,行政部门的局长和副局长一般都是公务员,大队长自然是公务员无疑。这种情况主要在部门下设的综合执法队伍中比较常见。比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大队长一般由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为公务员,由其兼任大队长毫无疑问也是公务员。
      二是参公事业编。部分单位执法大队单设大队长,或者县综合执法局下设的大队大队长,因为单位原来就是参公管理性质,大队长按照三定当然也是参公身份,即使用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同等的工资和晋升待遇。参公性质的执法大队大队长在县里比较普遍。
      三是事业编。很多县受机构和编制限制,没有办法将执法队伍列入行政或参公管理,因而只能在行政部门授权之下,以公益类事业身份代行执法权力。像乡镇执法大队,目前普遍都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大队长使用的是纯事业编制,不享受公务员待遇。

三、县级执法大队大队长的行政级别
      弄清楚了县级执法大队的机构性质,大队长的行政级别跃然纸上。
      正常来说,执法大队作为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相当于部门内设机关,大队长行政规格因而与单位中层正职相当,即股长级,也就是科员级别。
      但是现实中考虑到执法大队的突出作用,很多地方都会高配大队长行政级别至副科乃至正科。
      比如“局队合一”模式,执法大队长大队长由局长兼任行政级别就是正科;如果是副局长兼任,则是副科;很多单设的大队长虽然不由局领导兼任,也有不少明确了副科长级。像乡镇执法大队大队长,普遍就是副科设置;极少数可能保留股长设置。
      综上分析,县级执法大队的大队长行政级别很显然多半是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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