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

如题所述

应当撤销缓刑,缓刑执行期间,司法机关又发现该犯罪者分子有漏罪的,需要立即停止并撤销正在执行的缓刑处罚,暂时执行原来法院宣判的刑罚,然后将该漏罪与之前审理结束的罪名合并后,法院再次审理此刑事案件,并依照程序对案件进行宣判。
是否可以再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罪行较轻的人,即应当是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将缓刑犯放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
第一,“漏罪”亦有轻重之分。本案被告人甲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犯罪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该“漏罪”情节较轻,按规定可处以较轻刑罚,“漏罪”与前罪并罚后实际执行的刑罚,仍然属于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发现“漏罪”并不能当然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由于普法宣传不到位,多数公民对违法和犯罪的概念不清楚,有的人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也有的人其行为已经做为治安案件处理或进行过行政处罚,而侦查机关未将处理情况入卷,至使犯罪不能及时被发现。因此有些“漏罪”并不是因为被告人有意隐瞒罪行所致,所以不能因发现“漏罪”就否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更不能就此推断其有危害社会的可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被告人甲有意隐瞒“漏罪”、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因此可以认为,对其宣告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
第三,关于“漏罪”与前罪并罚是否可再适用缓刑的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做出明解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据相关法律对漏罪定罪判刑,再对前罪与漏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刑法修订后,未明确规定数罪并罚中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上述司法解释也未被废止,因此从立法角度看,数罪并罚(包括“漏罪”与前罪的并罚)未排除缓刑。《刑法学》中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中也表述“如果一个判决前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进而从法学理论的角度阐述了缓刑在数罪并罚中的应用。据此认为,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所犯数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内容,以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为标准,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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