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如题所述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后,理论上就更多的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只要是法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就具有效力,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是指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应注意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及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满足以上3个条件,它才具有拘束力、确定力以及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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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08
要看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一是是否违反实体法,二是看是否违反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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