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9条里面特殊情况,请问法律专家怎么去理解?有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这个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如题所述

您好,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案件比较复杂,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六个月内审结的情况。
实践这类情况较多,例如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以及其他各种合理的原因无法按时审结案件的,难以列举完全,因为实践中各类情形都有可能发生。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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