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如题所述

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发票
按照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个人等。
1.农产品销售发票
如果是农业生产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因为是办理有税务登记,在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己社员的农产品),可以由企业自己按规定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是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在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果农产品收购企业,办理有农产品收购发票领取资格的,可以在税务局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包括电子收购发票),然后由农产品收购企业在收购农民个人自产农产品时自行开具。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乱象较多,虚开虚抵较多,税务局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控制的比较严格。
因此,可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产品发票包括两类,一是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两类发票的一个共同点,仅限于是自产自销。
二、凭票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扣税种类有哪些?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仅限于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入的自产免税农产品,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其它情况下,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此种情况,可以凭养殖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建议取得养殖场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备案回执复印件备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企业生产糕点税率为17%,可继续按13%抵扣.
纳税人只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时,方可开具收购发票.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因此,此种情况不允许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只能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应付账款核销会计处理
首先,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是企业的一项收入,应该确认为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其次,这种收入是没有对价的物的付出,即不是一种交易行为.因此,这种收入不属于任何一种流转税的应税收入,不需要计缴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
由于上述两个原因,企业确认的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在核销时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确认的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在核销时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该营业外收入不得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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