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6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5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该条规定仅作出了“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规定,未规定地面疏散标志的设置距离,从实际来看,这个距离确定为3米比较合适,能达到保持连续视觉效果的要求,当然,在转弯处应另行增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