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投资移民项目
根据美国移民法,美国直投移民项目要求申请人投资100万美元在美国全境,或者投资50万美元在美国“高失业率地区”或者“偏远地区”。美国移民法律规定,目标就业区域是指高失业率区域、乡村地区、城市地区政府行政规划以外的郊区城镇人口至少20000人以上的地区都可以只需要投资50万美金。必须创造1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投资买断现有的企业。
法律规定这个现有企业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
移民美国的投资者必须重新组建或改建这个现有的企业,使其成为一个新企业。如果只是更换了企业业主,改变了商业地点的一些外观装饰,或采取了新的市场策略是不足以证明投资者把现有企业改建成了一个新企业的。
但移民法里也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程度的改组或重建是可被接受的,因此尺度把握要有经验。有一点却是明确的,那就是要新雇满十个全职工人。
2.创立一个完全新的商业企业。
且必须符合招满10个美国工人及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条件。这是美国投资移民最直接最清楚的投资方式。
3.扩建现有的企业。
这样的现有企业也必须是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建立的。
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要按法律规定把企业扩建到一定规模。具体来说,就是要把企业的净资产增值40%或把企业人员人数增加40%。不过,新雇佣10个全职美国工人的要求依然要达到。
区域中心类项目
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项“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即投资人若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核准的“区域中心”,则移民申请的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并对原移民申请条件中“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这对申请人也是降低了很多限制。
3.风险投资类项目
申请投资移民的申请人还可用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这种方式是美国用来鼓励投资者投资一些有问题的企业的。
即投资移民申请人可以投资一些亏损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已经至少存在了两年,符合美国投资移民对亏损企业的要求,即在投资移民申请前的一年至两年的时间内,企业的净亏损相当于20%的企业净资产。申请投资移民的投资者若投资这样的企业,要求必须在至少两年的时间里,把现有的雇佣人数控制在申请投资移民美国前的水平。当然,以这种方式做投资移民就不需要做到雇满10个人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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