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扣我20%的工资,违反劳动法吗?

您好,我一年前签的合同如下:工资按年结算,不满一年按月算;工资按年度发放,截至到当年12月底。所有补贴及社保均包括在工资内,自行缴纳社保。每月生活费不超过3500,若有要求需超过3500,个税由个人承担,公司不承担。在上班途中自行离职的,工资按约定的80%计算。,,,,我现在需要辞职,公司不让我走,若辞职扣工资百分之20%,请问公司违反劳动法吗?

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扣20%的工资,违反劳动法要分情况。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法律分析
自动离职的话最多扣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提出辞职要求应该提前和单位人事部门说,如果是擅自离职,单位根据规章制度可以扣一些工资,具体数额法律上没有规定,只是明确了一个标准。一般情况下,属于员工个人原因离职的,单位不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未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而至于扣减工资,一般不能超过20%,或扣减后所剩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仍不肯支付,员工可以向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当然员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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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7
首先,“在上班途中自行离职的,工资按约定的80%计算”,这样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公司无权扣除这20%的工资。
其次,“所有补贴及社保均包括在工资内,自行缴纳社保”,这样的约定也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职工放弃社保无效。介于你要辞职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单位赔偿未交社保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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