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胡某向某药厂订购了一批成药,约定的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的每盒10元,但在药厂交付成药前,政府公布了新的该药品指导价为每盒8元。然而,胡某已经按照10元每盒的价格将货款打至药厂银行账户。发生这样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合同约定政府指导价的,在交付期内,如果价格有浮动的情况,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即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上述药厂应当退还胡某购药差价,即2元/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