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谈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利弊

如题所述

  近年来,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多,就业形势不断恶化,公务员收入较高及其稳定性等因素吸引了大量大学生报考,不少地方公务员考试出现千人争一岗的现象。各地公务员录用已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基本上是“逢进必考”。公务员考试的各个环节在多年探索中不断完善。现行公务员考试有不可代替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不足。本文试图从公平公正和优化人才录用两个角度分析现行公务员考试的利弊,并探索完善之策。

  一、现行公务员考试的具体流程
  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考试一般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部份也在省级人事部门授权下由设区的市级人事部门组织。在考试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公务员录用考试均通过如下程序:1、确定各用人单位的招考人数及资格,2、发布招考公告,3、报名,4、资格审查,5、笔试,6、面试,7、体检,8、政审,9、公示,10、录用。笔试题目由省专门部门制作,主要包括两部份:《行政能力倾向测试》及《申论》。按笔试成绩的高低,以录用人数1:3的比例进入面试。面试官人员组成各地不一。广东省最新的面试官人员组成是随机抽取的面试官,并有20%是外地交流的面试官。也就是说,面试环节中,到面试的现场才会确定所面试的考生。面试中考官不知道考生的姓名及报考单位,改变了以前用人单位直接作为相应考生的面试官的做法。

  二、现行公务员考试的优越性与不足
  现行公务员考试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公务员考试完全体现考生的实力。在笔试环节,由于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基本不存在漏题、替考的可能性,所以笔试成绩完全体现考生的水平。进入面试阶段,由于面试考官是随机抽选的,用人单位不参与相应考生的面试,考生不可能在面试前知道哪位是自己的面试官,所以不存在考生找关系提高自己面试成绩的可能。
  现行公务员考试的确体现公务员录用的公平公正性,真正体现了考生的实力,但这个“实力”是考生的应试能力,并不能体现考生的综合能力,更不能说明考生已符合公务员的内在素质要求。
  (一)笔试成绩不能体现公务员的通用能力
  根据《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国人部发〔2003〕48号)的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如下9种通用能力: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笔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能力倾向测试及申论,目的是测试考生的行政能力、分析能力及写作水平。笔者认为,笔试题目虽然对测试考生能力有一定的客观性,但笔试成绩远不能体现考生符合公务员的通用能力,充其量只能反映其应试能力、写作能力。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笔试成绩很高但工作能力很低的考生。
  (二)面试成绩不能反映公务员的实际能力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国人发〔2001〕65号)的规定,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但历次面试题目均不能全面体现上述测评要素。例如,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能力等方面均没有在面试题目中体现。另外,在现行的面试程序下,考官并不知道考生的报考岗位,所以不可能知道考生的“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这一点是面试环节的严重不足。在新的面试制度中,考官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考官在面试中不知道考生的姓名、报考岗位,这样的后果是不能依岗定人,录用的公务员往往不能满足岗位的实际需要。即使考官知道考生的姓名、报考岗位,考官也不能在短短十分钟的面试时间内清楚了解考生的各方面能力。所以面试存在天然的缺陷。
  (三)是否录取决定于笔试成绩
  根据笔者对多次公务员考试中各考生分数分析发现,进入面试的考生只能在笔试中成绩突出(超出后者5-10分),则被录取的可能性超过90%。这主要是因为:大部份的公务员考试中,笔试成绩占总分的60%;面试成绩的分值普遍比较接近,拉不开距离。所以,在公务员考试中,人们下了一个结论:能考笔试的人就能成为公务员。
  (四)录取结果并不满意
  通过学历专业的限制、笔试面试的测评,可以确认公开招考的公务员有过硬的文化水平。但其他方面的素质,包括:思想品质、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是不能通过考试反映出来的。实际上,根据笔者的了解,30%以上的用人单位对公开招考的公务员的工作表现、人格素质等方面不满意,认为其工作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岗位要求。新录用公务员“能考试不能工作”的情况普遍存在。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程序的重要性
  自古至今,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国家是否能富强昌盛,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国家推行各项方针政策需要各级公务员认真贯彻执行。可以说,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关乎国运。
  一些人认为,现行的公务员招考已相当完善,如果录取的公务员不能胜任岗位,可以通过培训提高其能力;如果经培训后确实不能胜任的,还可以通过考核制度辞退,例如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则可辞退。笔者认为:第一,培训的作用对于不称职的公务员作用非常有限,不能指望培训能改变一个人的基本素质;第二,在现行的考核制度下,并不能将表现平庸甚至不称职的公务员清理出公务员系统,主要原因是:现行考核制度不完善,没有直接的指标评判公务员不称职,只要公务员没有犯大错,则很难在考核中评定其不称职;另外,主管领导一般均想“家丑不外扬”,对表现不好的公务员都以教育为主。
  被录用的公务员一般就是终身享受公务员的优越待遇,这对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是有好处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对于工作消极,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能及时清理出公务员队伍,会直接影响整个集体的工作效率,影响公务员的整体形象。所以,笔者认为,完善公务员录用程序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最重要手段,必须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精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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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2
有利于公开公平合理的招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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