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长期借款利息与计提短期借款利息为什么贷方不都用应付利息?

如题所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长期借款利息与计提短期借款利息都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31“ 应付利息”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时,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息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交易费用”、“吸收存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溢折价”、“吸收存款”等科目。
  (三)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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