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含义及其基本要求

如题所述

电子数据含义及其基本要求: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事合同立前要求书面形式加确认合同形式说我合同并否认电形式合同故主张合同形式符合律。

电子数据的特点:电子数据的生成手段不仅指电子手段,还包括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及其他手段。美国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第2条第5款规定,“电子形式指的是采用电子、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类似的技术”。

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2条规定:“‘电子记录’是指在某一信息系统中或从系统传送到另一系统过程中经由电子、磁学、光学或其他手段生成、传递、接收或储存的记录。”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

电子数据的含义:

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学术和立法上曾使用过电子证据、电子记录、数字证据、计算机数据、网络证据、数据电文等多种概念。这些概念或是从某一侧面反映了电子数据类证据的特征,或是对某一类电子数据类证据的统称。

其中,电子证据被认为是电子数据的同义语。电子记录侧重于从“证据的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来进行定义。数字证据概念强调证据表现为二进制信号组成的一串符号序列,通过字符序列所蕴含的信息来反映事实。

计算机数据强调电子数据在计算机或类似设备记录或存储。网络证据则着眼于电子数据多生成于网络环境这一特点。数据电文强调证据的可感知形态为文字形态。在借鉴上述称谓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电子数据是以电子、光学、磁及类似手段生成、传播、储存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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