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根据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警卫、巡逻、警卫、押运、押运、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的警卫、巡逻、警卫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招收人员的警卫、巡逻、秩序维护服务。
扩展资料: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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