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e车辆过户到邓州市有年限吗

苏e车辆过户到邓州市有年限吗

  需要是国四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才可以申请办理过户到河南邓州办理落户上牌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苏州(苏E)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再由受让方到河南邓州办理车辆落户上牌实手续。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需要出示车辆行驶证,以及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如果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当事人本地居住证。
  需要车辆到场,车辆违章和事故处理完毕,车辆手续证件齐全,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五阶段)》经国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印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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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14
没有年限,但要符合环保标准。如果不符合,那就过不了户。
具体流程参考如下: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4、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7、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说明: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暂住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暂住证》;
单位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2、 机动车的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销售发票;
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二、办事流程业务项目
1.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2.登记审核
3.拓印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 ,《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及相关资料
4.档案核对
5.车辆检验(除本区车辆人工检测外)
(1)6号出具《机动车检验表》;(2)检测站检车;(3)交《机动车检验表》
6.旧车交易
7.电脑选号(本区除外)
8.档案审核(电脑选号除外)
9.领取牌证
三、办理时限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
对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登记事项,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四、有关规定
(一)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5、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6、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各类车型准予过户的年限规定:
各类车辆距规定报废年限1年内的,不得办理过户登记。
通常执行的标准是按车辆的营运性质分类,规定机动车报废年限:出租客运车辆8年强制报废。9座以上客车10年报废,视车况,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非营运性客车延缓报废不超过10年。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性客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视车况延长使用年限并增加检验次数。总质量1.8吨以下微型载货汽车8年强制报废;其它货车10年报废,视车况延缓报废不超过5年。 延缓报废期内的车辆,按规定增加年检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三次检验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报废。
属下列情况的车辆,已达报废年限按规定不得再办理延缓报废,应强制报废: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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