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什么意思 《法语助手》法汉

如题所述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通常被简称为公惩会,属中华民国司法院下设的机关,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为中华民国司法制度中的终审法院。公惩会掌理惩戒权,负责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为惩戒处分。

职掌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中华民国宪法》第77条及司法院组织法规定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事宜,凡遇公务员有违法失职情事,不论职等高低、政务人员或常任文官,均由本会依法审判。另外,《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全国公务员之惩戒。」

而就公务员惩戒案件的提起情形,《公务员惩戒法》中有明文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受惩戒:「一、违法运行职务、怠于运行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二、非运行职务之违法行为,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而其提起的机关,依据该法第23条之规定,可以透过监察院主动弹劾;或是依同法第24条规定,由该院、部会和地方政府之长官或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就简任10职等以上之部属公务员移送监察院弹劾,至于荐任9职等以下之所属公务员得迳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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