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深圳发布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在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
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作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圳发布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