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2003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吧?
其中有一段,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今后,凡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划拨,单位或个人可以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后应办理土地登记。
追问土地登记证怎么办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