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按照通说,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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