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是经济责任是否发生的证明
看一笔购销业务是否成立或者说一笔经济业务是否发生,首先就要看它是否有购销双方的存在、或者说买卖双方的存在,然后通过洽谈,购者同意买进,收进货物并付出价款。
销者同意销售,付出货物并收进价款,这才表示购销活动成立。而能明确购销双方收进和付出的经济责任物证明书就是发票。
2、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从会汁核算的角度来看,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人员凭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的原始凭证。
3、发票是一种法律责任证书
发票不仅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及会计核算凭证,同是还是一种法律责任证书,在国家允许生产经营的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相互问的商品购销、提供服务都需要有发票的开出。
如果能过发票进行交易的而没有开出发票,或者利用发票做“手脚”,进行违法经营,都会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视其情节的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些,发票也是一种法律责任证书。
扩展资料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