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高利贷,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还款义务吗?

丈夫欠下高利贷,丈夫承认妻子不知情,离婚后法院判执行夫妻共同财,妻子养着孩子,也是受害方,怎么办?

原则上夫妻应对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但就你表述的情况来看,如果按照上述简单的结论来回答,你肯定并不心甘情愿。但是,我只能说:如果涉及诉讼,对于妻子而言,她必须承担丈夫借贷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而这个举证责任通常在诉讼中是很困难的,尤其是目前仍然是夫妻的情况下,如果你仍有疑问,建议你带上资料找当地律师去做一个沟通处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共同债务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6-22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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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7-01-08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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