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法律政策

如题。
要点:
1是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即民办的养老院等。
2是国家的法律政策。国家立法的相关法条或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50分打底,会追加~
谢谢!!
请看清要点~~国家
不是地方性的法律政策

  一、 兴办民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固定的服务场所;
  2、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
  、孤儿的生活和 活动场所的建筑设计有特殊规定的,还须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分别符合相应的规定;
  3、床位数量为30张以上;
  4、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及供暖设备;
  5、开办经费按床位计算,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
  6、每一名从业人员平均服务的生活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6人,平均服务的生活不能够自理的服务对象不得多于3人;
  7、护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8、机构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9、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无拐卖人口、虐待、遗弃、诈骗、强奸以及其他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记录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记录;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8、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7-11
各个地方政策不一样,以下是重庆的部分政策。

一是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截止2008年底,全区共有养老机构17家,其中国办社会福利机构10家(区级福利院4家、街道敬老院6家),民办养老机构7家,总建筑面积22629平方米、床位1123张,收住老人825人,基本建成了以国有福利机构为示范、居家养老为主体,其他多种所有制福利机构为补充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二是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精神,对民办养老机构在工商、税务、水电气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如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民政部门认证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用天然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等。同时,我区每年在社会福利基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街道敬老院和民办敬老院在房屋维护、设备添置等方面进行补贴资助。2007年,我们对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给予财政补贴10万元,2008年给予财政补贴30万元。目前全区民办养老机构有7家,建筑面积8684平方米,设床位503张。
三是加大对养老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的专业培训,认真执行新录用和在职人员培训制度,使护理员和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积极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统一培训。2009年3月,我区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参加了全市第四期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
四是全面推行居家养老工程。认真贯彻区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区财政每年安排60余万元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区提供服务的形式为困难老人提供服务,满足社区老人的养老需求。现我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个,面积519平方米,全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队伍76支。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增加财政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大对公办福利机构的改造升级力度,加大对民办福利机构的资助扶持力度,加快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步伐,促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
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经合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
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
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
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
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
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
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
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
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
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
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
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
述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
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
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
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
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
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
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
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
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
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
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
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
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
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
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
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
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
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人地社会保险机
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
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
业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
清全部欠资。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
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 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
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老金。
九、做好机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
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
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
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
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 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
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
第3个回答  2010-0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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