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征收内容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随发放当月的工资收入一并计入当月个税的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社保费用-免征额,社会保险费用不计入个税征收范围,当前免征额为35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分为7级: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555;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2755;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5505;
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45%,速算扣除数为13505。
年终奖的速算扣除数并不是严格的超额累进税率的速算扣除数,就是税率表查找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所以简而言之,这里的速算扣除数就是根据除12后的商数查找税率表得出的,并不是测算得出的按这个理论,我们都被误导了.年终奖的临界点问题就在这里了.专家们太不负责任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