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不可以出具证明劳动者和用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了,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出具,用人单位不出具要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 举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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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0
第2个回答  2012-09-19
不可以。但可通过申请仲裁的形式裁决确认劳动者和用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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