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有什么作用?

如题所述

交通事故诉讼中,通常交通事故鉴定采用的是伤残评定。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鉴定,鉴定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等,通常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评定。

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或更长时间,但若伤情已经稳定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伤残等级。体内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等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扩展资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司法部门指派,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本人自行委托等。在委托之前,当事人一定要确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采纳。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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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09

交通事故诉讼中,不用做因果关系鉴定,可以做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为:

1、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2、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3、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5、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6、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8、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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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9-12

并不能做因果关系鉴定,但可以做伤残等级评定的。

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

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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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不做因果关系鉴定,可以直接做伤残等级评定的。
  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是二个完全独立的鉴定,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果关系鉴定的目的在于通过鉴定来确定各个造成损害的因素对于所造成的损害的作用力的大小,从而牢确定各个因素对损害结果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
  伤残鉴定的目的是通过鉴定来确定受害人因受侵害而致的伤残程序(即伤残等级),并以此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所以,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可以分开做,也可以同时做,不是必须先做因果关系鉴定,再做伤残等级评定的。
第4个回答  2015-09-12
确定一方的损害与另一方的侵权之间的关系,及关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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