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中,相对人系出善意,且自始至终都不清楚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不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向对方法定代理人发出催告情况下,对方代理人应该以何种方式拒绝追认,明示,沉默,还是可以推定?对于说“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法定代理人应以明确方式表示拒绝或追认的,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的观点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
请回答者用原理说话,谢谢,对于能让我解惑的答案,追加50点
这纯属学术交流,若我说话有欠妥当,望原谅,
我学艺未精,建议回答者看好问题前提及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前提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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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7-12
合同是我国民事制度中重要的一款,所以民法中合同的制度十分复杂,其中就合同的类型就是很繁杂的一块。其中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类。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是什么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是还有其他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进行法律咨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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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怎么补救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3个回答  2012-09-09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追问

还是同一个问题,对于自始至终都不知情,诚惶诚恐履行合同义务,未发出催认的善意相对人来说,对方在合理期限未作出明示拒绝和追认,实为拒绝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有,为什么?没有,为什么?

追答

可以认定拒绝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这和合同旅行人没关系。但你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

追问

这位学者,我国合同法对于相对人未发出催告,对方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所谓的“合理期限”是其他学者的观点,是受推从的观点。

追答

不是学者的观点,是法律条文。

追问

我学艺未精,建议您也去看看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及胡卫老师所著的《合同法论》2010年版第144页。谢谢您的回答,非常感谢!

追答

个人观点不能代表法律解释的观点和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正如,个别司法考试的试题,在个人学术上和法律解释上是存在差异的。
我也是只知道些皮毛。应付实际应用罢了。或许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很难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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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2-09-09
默示推定拒绝,具有存在的合理。
因为追认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对整个合同的成立与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默示推定必须是最有利于追认人的推定。
在这种情况下,默示推定为拒绝是最合理的。

另外,明示当然是可以的追问

默示拒绝——在合同成立之后对善意相对人的不知情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违反了贯串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通知义务。而通知之后还能算默示吗?不通知,是否就是将这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行为作为其履行其追认与拒绝权利的方式呢?另,这种不理不睬造成的交易安全打折扣,合理的期待利益受损,法律的权威性受损又由谁来承受——法定代理人——或许,他们承受不起。

追答

我觉得默示推定肯定不是无期限的,如1月内不追认就推定拒绝(期限我随便说的)。所以你说的不理不睬就违反了合同法基本原则,我认为说不通。
而且,这合同本来就只有几种情况:
1法定代理人认为合同符合利益,追认
2法定代理人认为被损害利益 不追认
3法定代理人认为合同符合利益 不追认
4法定代理人认为合同损害利益 追认
5法定代理人认为合同符合利益 不作表示 默认拒绝追认
6法定代理人认为合同不符合利益 不作表示 默认拒绝追认

1、2符合逻辑
3,4 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5的情况类似于时效,及不积极主张权利,法律不会帮你
6的情况很好的保护了法定代理人的利益。

你自己想想,如5、6反过来是什么情况。所以默示拒绝追认我认为是符合逻辑的结果
以上是我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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