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的庭审笔录属于何种证据,证明力比证人证言是否大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2-08-28
首先,一般情况下的庭审笔录并不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同一个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与在庭前所作的证言的内容不一致,且有合理理由的,则当庭所作证言笔录的证明力要高些。
第三,庭审笔录,是记录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活动所形成的笔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时证人当庭的所作证言形成的笔录的证明力要高于庭前所形成的证言笔录。追问

有没有相应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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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3
  1、基层法院的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据在性质上应属于书证,即以其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
  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有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自认或否认情况及双方当事人有关案情所作的陈述等。其中当事人所作的自认及对案情的陈述,法院可以直接采用为判案的依据。
  另外,如果是在另行处理的案件中的,则在其它案件审理中所形成的庭审笔录(特别是在庭审中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自认情况)也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法院庭审笔录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大于证人证言。
  法院庭审是依法律规定程序对庭审情况的真实记录,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在庭审时所作的陈述或自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证明效力显然要高于证人所作证言。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法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或规定、或有足够证据证明作作庭审笔录与事实不符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重新判断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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