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不写具体数额,这个合同有效吗?(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就两条,如下)
第九条 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按《职工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以上两条中所说的《职工工资制度》在让我签合同时并没出示给我看,至今我也没见过。另外我已是在这个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老员工,根本没有必要写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这次签订合同也属于合同到期续签的那种,我最关心的是我正式工作期间的工资,这个反而没写,很是诧异!烦请各位懂劳动法的高人指点一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哦,关于这一点,我找领导也问过了,但他的解释是:因为工资每年都在涨,这里没有办法写具体数额,写了,那你的工资还涨不涨了?领导还说,如果非要写,也可以,那就只能写一个非常低的基本工资金额。
面对这种说辞,我比较无语,不知道该说什么了,请高人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