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的桶装水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没有说办公用的桶装水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无论是会计口径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还是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所以说办公用的桶装水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
还有购买的桶装水用于企业对外经营场所,比如汽车4S店的销售大厅的桶装水,更不是福利费哦!同样,该项桶装水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如果购买的桶装水用于集体福利部门,比如为对外经营的食堂,就属于福利费,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一句话:不能一概而论,说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要看具体用途;还有营改增可是国家减税政策措施,真的不要“变味”了。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