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先发放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再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也有可能先发退伍军人的。具体要看各省发布的通知安排。将统一制发优待证,研究制定优待目录清单,加强待遇保障体系。坚持抚恤优待本质属性,按照贡献与待遇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完善体现褒扬的优抚制度,建立统筹平衡的待遇保障标准,健全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创新待遇保障举措,统一制发优待证,研究制定优待目录清单。建立兜底保障的困难援助机制,对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在享受社会保障基础上,依据困难程度区分层次进行帮扶援助;探索适合退役军人的保险项目,使其得到更多保障。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顺应广大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退役军人事务部将立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优待体现激励导向,优待与表现挂钩,不断丰富优待内容、拓宽优待载体、健全优待制度,进一步增强优待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拓展资料:湖北地区退伍士兵新政策: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困难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岛津贴之和,下同)计算发放,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放1年.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超过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算。具体以当年的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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