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限制使用银行卡吗

如题所述

精神病人限制使用银行卡。
个人建议:
如果未成年人是精神病的话,那么他的父母是他的监护人,精神病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银行卡的使用上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精神病人如果使用银行卡造成损失的话也可以更快的追回。如果精神病人是成年人的话,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监护人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由此可以看出精神病人在生活中是没有资格使用银行卡的,我建议你在生活中一定要远离精神病人,因为精神病人很有可能会威胁你的生命。
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扩展资料:
《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帐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帐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帐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同》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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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6
如果是未成年人,她的父母是他的监护人,可以拥有看管她的银行卡权利,但不得转移到家人名下。

如果是成年人精神病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们委员会同意的。

当然如果不是精神病者的这个前提,都涉嫌违法,更不要说拥有她的银行卡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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