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某市人民政府建造办公大楼,该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项目,工程已竣工结算并支付费用,后因为各种原因,剩余100万元的工程尾款未付,甲公司数次催告无果后,以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件时,以民事案件还是以行政案件来处理?为什么?
王家村有两户养鱼专业户,甲家和乙家,其鱼池相邻。一年夏天,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中的鱼跃入乙家鱼池,当场有村人所见,一共跃入了23条鱼。甲家要求乙家返还该对条鱼,乙家认为,该鱼是自己跃入其鱼池之中,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应以民事案件来处理。市人民政府欠承包商工程款属于个人与组织间的民事行为,非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以行政案件来处理。
2、本案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所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才在,只存在于主观之中而不表现于外界的意后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所谓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2)所谓行为,指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行为状态,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此外,的民事法律后果。本案中,因天气变化,甲家鱼池的鱼跃入乙方的鱼池之中,为民法上的事件,此事件引起了甲家和乙家的财产关因此,乙家应返还甲家因此所受的损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1-24
问1解答:
人民法院就工程尾款纠纷一案,应以民事案件来处理。
因为人民政府在此案中是合同主体之一,即是合同的当事人之一,支付工程款是人民政府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故属于民事纠纷,应以民事案件来处理;人民政府如是行驶行政监管、审批和执法等法定行政公权力对当事人或第三者产生或有侵权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则才是行政案件。
问2解答:
乙家属于不当得利,应将鱼退还给甲家,但甲家也应就其鱼在逃到乙家饲养期间耗用的乙家饲料而对乙家进行货币或部分鱼或其他东西来补偿,具体补偿额度需双方协商。
因为甲家的鱼跃入乙家是天气变化造成,这是不可抗力,不属于甲方的责任,甲无过错,但鱼在乙家期间耗费了乙家的鱼饲料也是事实,故甲应向乙进行适当的补偿。乙方拒不归还,则属于不当得利,侵害了甲的权益,应将不当所得扣除期间饲养成本后退还给甲方。
第2个回答  2012-11-19
1 本人认为应当是按照民事纠纷来立案处理。因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这个建设项目工程不是政府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般的民事行为。

2 本案中乙属于不当得利,有返还的义务。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9
  案例:
  村有片山林,村委给他人承包,但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承包者私自再把地转让别人,而且还加长合约时间,该如何收回?
  分析:
  按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发包方的同意,擅自修改合同内容,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的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那个人承包人擅自转包而未经同意且加长合约期限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可因此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详情参考《山林承包合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