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才算是十级伤残?

我的弟弟鼻骨塌陷下颌骨断了俩处,脑袋严重的被汽车撞伤,鉴定中心只给我们最低的级别,撞伤我弟弟的任十环卫局上班的、他肯定走关系了 。不然不可能给10级这么低,他们城市任就最低欺负我乡下没文化的中的人。打官司谁吧想打,那需要钱啊。。。。。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目前,国家正在施行有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适用交通事故以外事故以及人身伤害致残劳动能力鉴定,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致残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50px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75px2以上;
  q.头皮无毛发1000px2以上;
  r.颅骨缺损100px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150px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500px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0px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十级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cm2;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
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3)鼻中隔穿孔;
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
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2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2)除 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3)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3-27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在我看来也是定的轻了呀...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723480.htm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