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要辞退一名清洁工,不知道该如何补偿?

该员是2011年2月25入职的,现在辞退他的原因是,工作不积极,态度差。
开始按老板娘说的意思给予补偿整月工资的(即1350元),但现在老板不同意,只愿意补偿基本工资(即850元),这是我们这的最底工资标准是。
我们公司是这样的,每个人员进来,不管工资多高,合同上的工资都是这样写的:甲方支付乙方基本工资为 850 元/月.
财务工资表是这样分配工资的:850底薪+周六加班工资+岗位奖金+绩效奖金+全勤,现在到底该如何补偿比较合理?
并且该员还提到,要求补偿8天的年假工资,该不该补呢?要如何补?

其实该员是借了别人的身份证进来的,我们是不是可以不用补偿?
各位大侠帮帮忙,特急啊,今天下午那工人就要来领工资了,我既不想得罪老板,也不想得罪员工,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了,好烦啊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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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7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即使是别人身份证进来的仍需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补偿时间按照工作年限没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六个月以下的,补偿半个月;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补偿一个月。
纵横法律网-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姜爱春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8-27
我上班因为得罪了一名清洁工,现在考虑移民。
第4个回答  2012-11-19
找当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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