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本人意愿提出辞职意愿,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可以辞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等。
公务辞职办理程序: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