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原告因病死亡了怎么办?

原告、亲书诉状人距离开庭还有24天突然死亡了,别人可以代替他继续完成诉讼程序吗?

先终止诉讼,假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就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为六个月。

扩展资料

同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还会引起执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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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5-17
如果是确权案件,原告死亡,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
请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50、151条之规定。追问

原告无知在到一审法院立案庭按房产纠纷立案,但法院立案庭按《房产确权》立案。在立案前数月,原告就已经亲书留有自己名下房产继承遗嘱。可是法院还是给按房产确权立案审理了,一审立案庭的做法对吗?应该给无知、已经立有房产继承遗嘱的原告、按《房产确权》立案审理吗?

追答

不好意思,没太懂,请讲详细点,您的房产纠纷是什么内容?

追问

原告身患重症不久于人世,在2010年12月8日立有房产继承亲属遗嘱,想把自己房产登记、房产证名下的9间房屋有老伴两个儿子、两个女儿继承。可是两个混蛋对8旬来人不尽任何赡养责任义务的儿子向全要这些房产、这样以来遗嘱中谈到两个女儿每人等得一间半的房产份额、两个儿子不同意而产生了纠纷。在这种情形下,原告“两个儿子的父亲”才起诉到一审法院的。但一审立案庭拒绝按《房产纠纷》立案。非得按《房产确权》才给立案审理。

追答

房产确权本来就是房产纠纷的分类啊。。
原告处分遗产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如果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把老伴那一份拿出来,仅就原告的那一份由老伴、儿子、女儿继承。
如果遗嘱有效,按遗嘱执行,如果无效,按法定继承。法院的做法没有错,但在百姓的眼里可能不尽合理。

追问

我问您的是:原告在立案前数月已经立有生前房产继承遗嘱,法院立案庭应不应该立案、并按房产确权立案审理的问题?另则,原告在持有房产登记证明和房产证的情形下,法院还立案确什么权???

追答

您可以找当地律师问一下。

追问

哦、搞了半天,您不是律师呀?回答不出我提出的问题没关系的,相互探讨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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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1-16
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因此,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决定是否参加诉讼。
第3个回答  2021-03-15

第4个回答  2012-11-16
可以,但必须是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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