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犯罪形态的几种情形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刑法条文对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注意点】首先,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其次,犯罪停止形态包括犯罪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前者是犯罪既遂,后者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再次,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能发生相互转化。一、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有确定的犯罪故意。(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的核心是着手如何认定,在犯罪未遂一节讲解。(四)犯罪预备必须是被迫停止的。如果是自动停止的,应该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该叫犯罪预备。二、犯罪未遂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1、犯罪未遂的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着手: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1、张三为了杀李四买了一把刀,提着刀一步一步逼近李四的家,将李四按到在床上举刀准备砍过去。举刀是着手。2、张三买枪、带枪、拔枪、举枪、瞄准、射击,一般以瞄准为着手。3、投毒行为是否着手,主要看投毒之后毒药对于被害人的时间和空间的紧迫性。4、入室盗窃中,如果屋子里没有人,只要开门或翻墙进门就是着手;如果屋里有人,则要将着手时间往后推。盗窃的预备行为不能直接转化为转化型抢劫犯。5、强奸罪的着手:尾随到偏僻处是制造条件,但是到偏僻处后动手动脚就是着手。(二)犯罪没有既遂(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2)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而制止。(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实行完毕,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2、特殊类型犯罪的着手(1)隔离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酒中投放了毒药。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只有当乙将要喝毒酒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才是着手的时间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至乙地,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2)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取他人财物,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的紧迫危险。对于间接正犯而言,被利用者的行为就被视为间接正犯的行为。同样,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为着手。(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保证人(作为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给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即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张三对小孩说,妈妈决定饿死你,假设饿三天才能把小孩饿死。那么妈妈是什么时候着手的?只有在饥饿威胁生命的时候才能视为着手。3、犯罪未遂的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结果未出现)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不能犯未遂(行为本身不可能既遂)。4、未遂犯的认定(一)与绝对不能犯的区别不能犯指绝对不能犯,即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按照无罪处理。未遂犯虽然行为不能达到既遂,但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性。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就在于,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一般人来说是有胁性的,是有引起结果的危险的;而不能犯是不能引起作为结果的危险的。迷信犯是不能犯的一种,指行为人基于认识的愚昧而误以为无害的手段能够产生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的情况。迷信犯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二)与幻觉犯的区别幻觉犯,指某种事实并不违法,但行为人误认为违法。由于行为不具有危害性,所以无罪。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1、中止的时间性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2、中止的自动性(一)关于自动性的理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我国刑法学界通常采用弗兰克公式来认定。即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这里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二)关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行为人中止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有基于悔悟、怜悯,有基于对刑罚的惧怕等等。在很多案件中,引起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可能是既有主观的考虑,也有客观的障碍。不能因为存在客观的障碍就一律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而要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放弃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内在还是外在。(1)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不以其为必要。即行为人基于伦理考虑而放弃犯罪的,当然满足自动性的要求。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虽然没有真诚的悔悟或者对被害人的怜悯,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2)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可以成立中止:即内心的情感是否构成对内心愿望的一种强制。由于行为人依然在客观上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主观上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是可以成立中止的。(3)基于嫌恶之情放弃可以成立中止: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4)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行为人害怕的如果是有一定盖然性的事实,则可能性和必然性之间还有相当距离,并不足以成为继续实行犯罪的障碍。具体而言:因为担心当场被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发现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的,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5)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人)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如果意欲盗窃一般物,嫌少而放弃的,中止;意欲盗取特定物,但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未遂。在针对人身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如甲受雇杀乙,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的,未遂。(6)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可以成立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可以成立中止。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有两种: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前者即为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放弃犯意必须具有彻底性,当然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是不能成立中止的。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取的,不是中止。4、中止的有效性中止具备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中止。如甲开枪杀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仍然成立中止。5、介入因素情况下的中止当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出现的,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仍然成立中止。如果是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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