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如题所述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